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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142334102/2022-00050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烟草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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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户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卷烟零售户通过书面承诺形式,参与信用积分管理

第二章 信用积分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其实际经营行为的信用状况,分别给予相应的信用扣分或信用加分。

第五条 根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信用扣分的分值为:5分、10分、1520分、30分五种。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5分:

(一)卷烟经营与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且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未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卷烟销售警示标识的;

(四)未明码标价的;

(五)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条以下的;

(六)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000元以下的。

第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10分:

(一)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烟在5条以下的;

(三)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四)不配合或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的,该职务包含市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

(五)经书面通知,仍然未明码标价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15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卷烟在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五)违法销售新型烟草制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20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0条以上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烟、走私烟在1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信用分30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

(八)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职务包含市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户履行信用承诺,积极配合市、县烟草专卖局的管理行为等,具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自愿签署“卷烟零售户信用承诺书”的一次性加1分。

(二)不存在“卷烟配送连续三次(含)以上非客观原因无人接收”的加2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三)积极配合图片签收等签收方式、履行卷烟交接手续的加2,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四)国内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加盟终端、合作终端、新现代终端等自愿并真实、全面、及时与烟草共享相关数据的,加盟终端加3分,合作终端加2分,新现代终端加1分,最高3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五)模范遵守烟草专卖法律,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六)获得市级烟草系统荣誉证书或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加1分,获得省级及以上烟草系统荣誉证书或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加3分,累计最高3,有效期12个月。

(七)积极参加金丝利零售学院等培训且通过等级认证或者参加专卖部门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有一次加1分,最高加2分,有效期12个月。

(八)提供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且经查实的,1万元以下案件有一次加2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案件有一次加3分,有效期3个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有一次加5分,有效期12个月;10万元以上案件有一次加10分,有效期24个月。

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每项加分不累加。扣分分值大于5分的卷烟零售户,所加分值清零。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零售户的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划分为六级:

(一)AAA级:信用积分在120分以上;

(二)AA级:信用积分在110分以上120分以下;

(三)A级:信用积分在100分以上110分以下;

(四)B级:信用积分在85分以上100分以下;

(五)C级:信用积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

(六)D级:信用积分在70分以下。

A级以下卷烟零售户不享受信用加分。

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对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对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应采取书面或电子形式予以告知。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系统平台向辖区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四章 信用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烟零售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季度运用一次。对失信类零售户建立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信用修复机制。

第十七条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信用主管部门制定卷烟零售户信用监管实施细则,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根据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市烟草公司可以在客户分档、货源投放、小组建设、终端建设、信息公开、经营赋能、消费引流等方面制定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差异化服务举措。

第十九条 根据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积分、守法情况、客户档级、经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授予“守信示范户”,向社会公开。对“守信示范户”,增加其个人信用分(西楚分),在交通出行、市内旅游、医疗服务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条 加强外部信用信息综合应用,鼓励市、县烟草专卖局对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信用核查。加强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双向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标注外,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案值”按照零售指导价计算;对于一种失信情形同时符合第六条至第十条中两种以上记分标准的,从重记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620日起执行,《宿迁市卷烟零售户积分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宿烟〔201949号)件同时废止,卷烟零售户依据原办法产生的积分分值作为新办法实施后的基础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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