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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解读
索引号 142334102/2021-0008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烟草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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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十五条,一至四条为基本条款,其中第一条为制订的目的、依据,第二条为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为零售点定义,第四条为设置零售点的基本原则;五至十一条为主体条款,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等方面明确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具体要求及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十二至十三条为补充说明条款十四至十五条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具体解读如下:

第五条第(六)项中“直系亲属”指和行政相对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第六条第(一)项中“住所”是指房屋权属性质为住宅的场所以及实际形成居住生活的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平层且全开放,不包含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生活住所和商业楼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场除外)等;“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除外)、售货亭、售货车、临时棚舍、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仓储场所、活动板房、木头房等。

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六条第(四)项中“一个经营地址”以房产证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合法手续为准。

第六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二条中“距离”应以中、小学校出入口的近侧门柱(近侧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最近出入口近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七条中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心点的最短距离。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第七条第(二)项“各类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各零售点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总数不超过5个”(此处5个特指各类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部设置零售点数,不含综合市场沿街店铺)。

第九条第(二)项中“因政策调整、建设规划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经营地址的”,零售户需提供拆迁证明(拆迁协议)。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经营场所内必须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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