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 ||
索引号 | 142334102/2022-00068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烟草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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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依法完善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宿迁市烟草专卖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和《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现对两个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sqycfg@126.com。
(二)通信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6号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并请在信封注明“《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或“《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叶静 电话:0527-8438907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下午17:00。
附件1:《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1:
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布局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设置零售点一般区、限制区、禁入区、饱和区等,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镇街道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二)村街道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类综合性市场、城市综合体、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城区及乡镇居民小区(非住宅房屋)内,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总数不超过5个;
(二)无集市的行政村,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总数不超过5个;
(三)各类车站、码头、机场、船闸、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内部服务大厅及公园、旅游景点、大专以上院校内部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总数不超过3个;
(四)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中首次申请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间距限制可放宽至不少于同等条件下设置零售点间距的二分之一,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内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二级以上),本人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军烈属、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在6个月内重新申领的;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内除外:
(一)首层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三)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宿迁区域内规模达到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第九条 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实际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于首层有15平方米以上独立商品展卖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禁入区和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饱和区域除外,其内设零售点在勘查审核时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6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可不受距离、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实际经营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政府统一规划的邮政报刊亭除外);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以内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以内的;
(八)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和中小学内部的;
(九)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书刊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像、彩票书店、洗化医药、按摩推拿、蛋糕烘焙、火锅食材、冷冻食品、花卉果蔬、仪器珠宝、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中介劳服、棋牌茶楼、旅行服务、床上用品、婚丧祭祠、宗教售服、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农具农资、渔具水产、足疗保健、农畜养殖、五金建材、通信器材、歌舞酒吧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教育培训、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玩具游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一)当地烟草专卖局已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饱和区域内的,或许可证数量已达到上限的限制区域内的;
(十二)其他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对未成年人购买卷烟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六)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内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以内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各县(区)烟草专卖局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可以划分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单元,并结合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情况,可以制定本地区饱和区等规定,报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制定本地区饱和区的烟草专卖局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饱和值,对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达到饱和值 90%以上的网格单元,向许可申请人予以提示。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名词含义及说明:
(一)“相对独立”是指经营所场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与住所入口分设且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
(二)“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除外)、售货车、售货亭、流动摊点、活动板房、集装箱、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危房、市场无围墙摊位、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不包含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场、大型购物中心除外)、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储藏室、地下室、车库车棚、门卫值班室等;
(四)“实际经营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含办公、仓储、生活场所和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占用的附属面积);
(五)“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农机汽贸类、五金修理类、电池电瓶类、医疗医药类、母婴用品类、洗浴保健类、美容美发类、洗化用品类、烟花爆竹类、服装鞋帽类、网吧书店类、托管培训类、快递站点类、丧葬用品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七)“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中心线到作为参照物的最近零售点所有出入口中心线的最短可行距离。
(八)“周边距离”指学校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至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的最短可行距离;
(九)“超市”指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经营模式;
(十)“便利店”是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经营模式;
(十一)“少于”不含本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内”“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21年1月18日施行的《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烟〔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下同)侵害,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央文明办及宿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距离幼儿园周边100米(含)以内不得设置烟销售网点。距离学校周边200米(含)以内不得设置烟销售网点。对提出的新办申请,如经现场勘验,申请点属于上述限制情形的,将不再办理。
第三条 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范围内的售烟网点,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者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可以不受其他区域距离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距离”指校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至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的最短可行距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的通告》(宿烟〔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