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2334102/2022-00428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烟草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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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
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
距离规定的通知
宿烟法〔2022〕2号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保办:
现将《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动公开)
宿迁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
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下同)侵害,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含)、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含)范围内,不得新设烟销售网点。
第三条 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含)、幼儿园周边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烟销售网点,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幼儿园周边距离50米(不含)-100米范围内的烟销售网点,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先予延续,但烟草部门应当引导其逐步退出至100米范围外。
第四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者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按照《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因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客观原因,经营者主动歇业或者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的。经营者本人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按照《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周边距离”以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为起点,到经营场所近侧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经营场所在可视范围内的,按照可视范围半径测算。经营场所在可视范围之外的,按照最短可行距离测算。“可视范围半径”是指以学校所有出入口中心点为起点到经营场所近侧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无实体阻碍视线的隔离物,以直线测算的距离。“最短可行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可以直接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的通告》(宿烟〔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