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办发〔2020〕56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现就印发《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发生调整变化的,各部门要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并报区协调办备案。宿城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精简整合中介评估
宿城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杜绝连篇累牍和形式主义的评估。要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充分利用区域评估结果,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要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评估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三、大力推行区域评估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园区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对新入驻、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不再单独组织评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开展项目评估的,评估工作可以相应简化。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宿城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收费文件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市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宿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审批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备注 |
1 |
区行政审批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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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 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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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发展改革局 |
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工程咨询 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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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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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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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 |
【行政法规】《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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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水利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第34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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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水利局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正)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自行协商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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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水利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通过,2017 年 6 月 3 日修正。) 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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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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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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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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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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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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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应急管理局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储存设施)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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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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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论证报告编制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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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2.采矿权审批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转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审批部门委托评估并承担费用(苏政办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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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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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论证报告编制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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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第四十一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论证报告编制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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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察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被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拟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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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论证报告编制机构(无资质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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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 |
竣工图 |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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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态 环境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不含核与辐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无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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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评文件,也可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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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卫生健康局 |
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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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卫生健康局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测或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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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年第24号) 第十七条 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 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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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国务院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年第52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
放射防护检测机构 |
自行开展检测,按市场调节价(省内按苏价费〔1996〕417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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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条件需要开展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测或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
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仅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不得作为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