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宿豫区国有企业收购处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七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豫区国有企业收购处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收购及处置资产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宿豫区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宿豫政办发〔2012〕129号)、《宿豫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宿豫政发〔2018〕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以及乡镇、街道、园区所属国有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收购及处置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资产,是指企业对外收购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收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等;处置资产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资产收购与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收购及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 企业收购资产程序
(一)收购申请。企业在收购资产前,应当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董事会(区属国企未设董事会的应当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乡镇(街道、园区)国企未设董事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园区)班子集体研究,下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资产可行性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企业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收购资产申请。
(二)方案拟定。区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收购资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2家评估公司对收购资产进行科学精准规范评估,取2家评估公司的平均值作为双方协商的基准价(收购法院拍卖的资产除外),并根据收购资产评估价格、资产用途等情况,初步拟定资产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包括收购原因、收购时间、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相关内容,并确定资产收购后管理、使用部门等。
(三)方案审核。收购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将收购资产项目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购资产方案及会议决议等材料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收购方案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四)方案审批。区政府按照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批程序,审议批准收购资产方案和收购价格。收购资产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办研究同意后批准执行;收购资产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集体审议后批准执行。未经批准,企业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协议、文件等。
第六条 企业收购资产经批准后,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确保收购资产交易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如需特殊办理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双方指定场所交易。
第七条 企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相关资料、资产相关证件及资产处置意见。
(二)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接到申请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注销,单笔价值5万元(含)以上对外捐款,20万(含)以上的不良资产核销等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资产处置需要评估的,由企业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价格的重要依据。在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资产拍卖。由企业选择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委托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收入由企业入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区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企业收购资产及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安排宿迁高新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盘活工业企业资产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由宿迁高新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按原相关政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