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宿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清单》要求,有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各地各部门要扎实推进清单任务落地落实,确保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查、查到位、不缺位、不越位,从源头上彻底破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满意度。
附件: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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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 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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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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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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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定职责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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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司法局牵头对宿豫区具有行政检查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定职责、法定授权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类别,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核确认的任何组织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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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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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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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执法资格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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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司法局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和集中清理活动,指导和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时收回调离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件,并进行更新公示。严禁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到企业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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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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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责事项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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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梳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没有实际成效的及时予以取消。清单要明确检查事项名称、依据、内容、标准、方式及关联部门等要素,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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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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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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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合理频次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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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清单,并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入企检查机制,结合本行业领域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历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对监管企业区分风险低、一般、较大、高和信用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分级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年度检查企业比例和频次上限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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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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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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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案件查处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比例和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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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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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制定计划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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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按日常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范围、比例频次、标准及方式等内容,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计划报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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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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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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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年度计划内的检查,于实施前5日内按照上述规定备案。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查实、风险实况排查的,可不制定计划,但需纳入检查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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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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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通过备案审查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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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单位检查计划报备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通过、修改、合并、联合等意见建议,对审查通过的检查计划进行编码管理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未通过审查或经审查需调整的检查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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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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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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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经审批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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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主体、事项、时间、方式等内容,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因紧急部署、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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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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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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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度内在同一地区同一领域开展的专项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且专项检查计划需报经区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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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事前告知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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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检查事项、依据、方式及标准等预先书面告知检查对象,督导其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多部门联合检查的,要加强协调沟通,由牵头部门向企业一次告知,相关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商定或报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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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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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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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查实、真实风险排查等,可不预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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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可非现场监管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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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常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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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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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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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开展“无感监管”,明确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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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静期”不得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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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落实每月20日前为企业“安静期”的规定,除因上级交办、突发事件、安全监管、案件查处等原因外,原则上在此期间不得入企检查,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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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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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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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相关重点事项可以不受“安静期”限制,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重点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落实报备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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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安静期”进行的行政检查需要在行政检查计划中注明或落实事中事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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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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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 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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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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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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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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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模式,简化检查程序,缩短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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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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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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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向区司法局反馈上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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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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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凭单亮证扫码入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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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扫描“企业码”后,方可入企检查,同时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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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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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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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现场告知企业有无问题,或经检验检测和查证后及时告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应现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检查前后,企业可以扫描“企业码”在线查询行政检查计划、标准、结果,也可以反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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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综合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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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合并则合并、不同行政机关同一检查对象能联合则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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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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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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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对检查中存在事项交叉、内容相同的工作环节,明确主导检查人员与协同方式,简化对同一对象、同一事项、相同内容实施一次检查、询问谈话、证据采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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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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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制定公布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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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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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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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探索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合理合法采用提醒、建议、告知、劝阻等柔性方式实施不罚或者免罚,审慎适用顶格处罚及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经营等措施,杜绝过罚不当情形,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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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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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推行“三书同达”制度,对违法市场主体应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生产经营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促进企业自主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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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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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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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信用主管部门要协同行政机关及时推送企业信用修复提醒,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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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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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清单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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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 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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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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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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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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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复议诉讼、纪检监察等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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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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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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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行政执法单位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三定”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梳理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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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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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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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在本单位开展1次行政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督查、1次行政检查市场主体评价及诉求情况分析、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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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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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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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并积极向区司法局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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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完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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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司法局要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年内建成20个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20名特邀执法监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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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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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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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丰富企业、行业协会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方式方法,推进企业执法监督意见建议直达监督机构,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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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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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执法监督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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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宿豫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中,及时公布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文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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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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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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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进“综合查一次”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宿懿查”综合监管系统,提升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统筹和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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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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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落实“负面清单”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行政检查问题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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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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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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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司法局要对重大问题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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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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