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长护险是指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023年7月15日,市政府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二、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6号)《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宿医保规发〔2023〕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协议管理办法》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评估流程、协议履行、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申请条件。
1.依法设置,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宿迁市长护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2.取得服务区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
4.建立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护理费用结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长护险相关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长护险工作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
5.人员配备符合行业规范,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护理人员”)具备护理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6.服务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部分申请材料和评估流程。
1.《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相关材料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机构将真实完备的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区域长护险中心,长护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长护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长护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长护险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长护险中心组成现场评估工作小组,按照《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评估表》进行评估。
3.长护险中心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申请机构,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申请机构自结果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认为达到条件的可再次提交申请,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
第三部分协议履行。
一是公示期结束后先关机构协商签订协议。二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相关机制。三是服务机构需保障机构服务规范。四是服务机构手续条件。五是解除协议条件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一是服务机构配合审核、稽查工作。二是承办机构考核机制。三是违反政策和协定的相关情况。四是违反相关准则处理的机构。五是经办机构监督一级违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