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宿退役军人发〔2023〕20号),再次提高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起草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3〕9号)《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调标对象
以《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为基准,按照《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规定,以宿迁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基数,根据我省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比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测算结果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测算结果执行。我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312元,较上一年度增长8.5%。
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标准为14770元/年,较上一年增加1150元/年。最高一级因战达到124410元/年,较上一年增加8140元/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41540元/年,36920元/年,32310元/年,较上一年分别增长3250元/年、2880元/年和253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440元/年。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测算,“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提高1010元/年,提至每人12920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提高940元/年,提至12000元/年;均高于国家标准10080元/年和9450元/年。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省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9120元/年,较上一年每人提高540元/年。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中央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执行,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提高40元/年,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补助688元/年。
三、调整时间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省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优抚对象调整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国家标准的优抚对象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