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2 号)要求,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宿医保发〔2025〕24 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通过项目调查、专家评审等严格程序,对部分试行期满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归,以明确其正式的价格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实施对象
宿迁市公立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确定了一批转归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会诊费(远程会诊)、互联网诊察费(复诊)等。转归后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明确了各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医保支付类别、计价单位及价格标准。例如,会诊费(远程会诊)中,远程单学科会诊总价最多不超过 520 元,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的远程单学科会诊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兼容,如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修订后明确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医保支付类别、计价单位及价格说明。像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包括多种置管方式,6 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 30%。
(三)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取消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远程多学科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等,并说明了这些项目原有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计价单位。
(四)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0%。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需做好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内部管理、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项目归并调整工作。
四、适用对象
宿迁市公立医疗机构
五、注意事项
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单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27-8436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