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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宿农规〔2024〕2号
发文日期: 2024-11-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政策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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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11-08 16:33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宿委农20217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4114



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参照《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宿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 农产品生产基地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 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 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年经营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4. 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3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

5. 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B2C)或5000万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6. 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资、农机、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总资产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

7. 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可适当下调20%

(三)企业效益。企业近二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四)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

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其中,

1粮棉油、特粮特经类企业带动农户500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

2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企业带动农户200户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自建生产基地面积300亩(苗木类50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企业自建或带动基地养殖规模:奶牛8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3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0万羽以上;

4水产类企业带动农户100户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2. 休闲农业企业。带动农100户或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3. 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等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4. 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区)乡镇数的20%以上或全市乡镇数的5%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20万亩以上。

(六)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当年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或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提供证明),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经授权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近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证明等;

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3. 专利证书复印件;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对照申报原则和申报条件,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查询企业信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批量信用报告或信用查询报告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公共信息中心无信息的企业应提供社保、税务、银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信用良好证明文件。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宿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县(区)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条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市级龙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

(一)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首月15日前,市级龙头企业应通过动态监测系统报送上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二)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每两年监测一次。

1. 纳入定期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准确、及时提交监测评价材料。

2. 定期监测评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3.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情况,作为监测评价依据之一。

(四)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五)将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纳入市级龙头企业培育目录库进行重点关注,符合申报条件后,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定期监测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拒绝参加定期监测评价或不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评价材料的,连续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报送市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产业、环保、财政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或被合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十三本办法自20241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13。《宿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宿委农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