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 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倍数均设定为15倍。
2.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贷款最高年限均为30年。
3. 缴存人及配偶在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办理购房提取后,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购买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
5. 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
6. 支持住房公积金叠加还贷提取。
7.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