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充分调研,明确了我市的大型犬标准和36种烈性犬名录(具体见附件),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普法宣传、执法等工作。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