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代理机构受我市采购人委托从事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册地在我市的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细则;注册地在外市但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在我市执业期间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在我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代理机构从业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如需办理评审专家抽取账号,应当填写《社会代理机构专家抽取账号申请表》(附件4),盖章扫描后连同申请表电子版一并报至我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申请。
第八条 在我市执业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代理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我市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提高专职人员法律法规熟悉度、编制采购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活动组织制度、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不得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明确约定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可以纸质方式归集,也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移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归集,副本由代理机构归集。代理机构负责保存的档案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归集。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以及专项核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对照负面记分清单(详见附件1),对代理机构予以记分。负面记分清单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含记分情况)将定期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执业情况,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负面记分清单内情形的,应当要求其改正。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周期记分总分为20分。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的,应出具《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所有被记分的代理机构均须立行立改。其中,记分达到20分的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责令其按要求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并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将列为财政部门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再次、三次及以上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整改期限分别延长至6个月和1年。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同步报送市财政局。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整改期满后,至少选派3名专职人员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3名专职人员考试均合格,方可撤销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酌情记分。记分管理不影响对代理机构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4月7日宿迁市财政局发布的《宿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购〔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负面记分清单
2.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
3.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4.社会代理机构专家抽取账号申请表
附件1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负面记分清单
序号 |
记分情形 |
一次记3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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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
2 |
未按要求实施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
3 |
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
4 |
未及时在苏采云系统更新维护机构信息的。 |
5 |
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或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造成采购延误的。 |
6 |
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
7 |
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有差错(含错别字)。 |
8 |
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
9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的。 |
10 |
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
11 |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
12 |
未严格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13 |
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14 |
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或者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
一次记6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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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中,未对评审数据进行认真校对、核对、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评审错误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但不影响评审结果的。 |
2 |
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
3 |
代理应当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的。 |
4 |
应该进场交易的项目,擅自变更地点的。 |
5 |
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推广使用绿色商品包装、快递包装;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 |
6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或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危害后果轻微的。 |
7 |
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或不明确,造成多数专家不能理解,或存在歧义的。 |
8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能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9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者抽取的专业与评审项目无关或未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
10 |
擅自规避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
11 |
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或者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
12 |
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
13 |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或者被采购人报告至财政部门的,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
14 |
在代理业务中有明显过错且处置不当,或者因服务态度恶劣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或者被采购人报告至财政部门的,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
15 |
询问或者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的。 |
16 |
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上报有关统计信息的。 |
17 |
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18 |
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 |
19 |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履约验收的。 |
一次记15分情形 |
|
1 |
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
2 |
擅自代理未经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
3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或者信息发布内容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的,或者对外发布信息中含有隐私或者机密等敏感信息的。 |
4 |
以本公司名义承揽代理项目后实际分包或转卖给其他代理公司或人员的。 |
5 |
将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6 |
采购文件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或者存在其他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条款的,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非突发事件影响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准时组织开评标的。 |
8 |
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 |
9 |
开评标(谈判)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开评标(谈判)现场的。 |
10 |
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中,未对评审数据进行认真校对、核对、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评审错误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影响评审结果的。 |
11 |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
12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或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13 |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积极配合处理,消除损害结果的。 |
14 |
不配合采购人处理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或未针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的。 |
15 |
质疑答复的内容未针对质疑事项,或者超出质疑事项,引起矛盾纠纷或在答复过程中激化矛盾导致投诉的。 |
16 |
询问或者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
一次记20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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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采购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或者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
2 |
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的,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
3 |
代理机构乱收费的,包括违规收取保证金、代理服务费、采购文件费用等。 |
4 |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
5 |
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
6 |
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致使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
7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8 |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且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9 |
编制采购文件时,故意设置歧视性或差别条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专职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
11 |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 |
12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3 |
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14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15 |
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
附件2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
20XX年第 号
XX公司:
你公司在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
违法违规事实:
(如: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结果。)
根据《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对你公司记 分。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XX财政局
年 月 日
抄送: (采购人)
附件3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20XX 年第 号
XX公司:
你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记分考核中,已累计第 次记分,共记分 分,记分值满(超过)20分。
根据《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XX财政局
年 月 日
被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4
社会代理机构专家抽取账号申请表
代理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账号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