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多部门协同加强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宿迁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宿迁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为依法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保障患者转运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主要是为以下对象提供运送服务: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出院回家或去护理院、养老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非院前急救转运范围内的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上述患者转运有特殊需求(如卧位、担架等),但不需要专业医疗护送,包括市内短途转运和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严禁转运死亡患者遗体。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设置条件
(一)基本条件。承担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需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车载摄像头和卫星定位系统,对本机构的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二)车辆要求。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车内配备有标准上车担架、固定带、车内扶手,且与产品出厂公告一致,不得非法改装;不得配备需要医疗专业从业资格方可操作的医疗器械和设备。车辆应统一外观标识,与120救护车辆有严格区分,车身需标注“非急救转运社会服务车”,不得喷涂“120”“急救”“ICU”“重症监护”等字样和标识。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人员配置。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应配备1名驾驶员,根据需要配备1名辅助人员。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无传染性疾病,无吸毒史,无可能危及行车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驾驶员应持有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近三年内无有责的亡人或者伤人交通事故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近1年内无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辅助人员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1.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应对手册。
2.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3.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急救中心等部门开展的急救、伤病员搬运、突发事件应对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现场规范处置能力;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 非急救转运机构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通过价目表或协议,进行书面一次性告知。由服务对象按需进行选择确认,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新增需求严格按照价目表项目和价格收费,避免事后争议。严禁中途加价、价外加价等行为;车辆应专用于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内的转运服务,不得超范围从事其他服务。不得转包、转租或变相转包、转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5.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转出和转入地点、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6.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需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如统一着装的,应在外衣显著位置标明“非急救转运”字样,不得穿戴和佩戴与120急救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其他与行政事业单位制服相一致或近似的标志标识。
7.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的车辆应按要求统一外观标识和喷涂,车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车内摄像头(存储期限不低于三个月),可以实时查询车辆位置和车内状况;车辆应保持车上通讯器材、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状况良好,不得自行中断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摄像记录,相关设备、附件不得随意拆卸。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8.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车辆出入医疗机构时,应服从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在医疗机构院内散发和摆放广告、卡片,车辆不得长时间在院内停放,不得占用救护车和消防通道,严禁非法招揽和争抢病源。
9. 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不再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应及时申报变更其经营范围,并更改车辆外观;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取消其非急救转运服务资格,由查处部门纳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要求
1.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车辆进出的管理,对规范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予以通行便利,对未登记、故意不按规定标识、喷涂,以逃避监管的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不予进入医院。
2. 各医疗机构应在院内,各病区护士站公示正规非急救转运服务承运单位的信息,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正规转运单位联系。
3.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清理非急救转运车辆发放的小广告;对于非急救转运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医疗服务,或以诱导、欺骗、强迫患者的“医托”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侵害患者权益与非法医疗行为。
4.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院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管理,严禁倒卖、泄露患者信息;严禁内外勾结参与非急救转运业务,如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部门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协调各医疗机构为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牵头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急救转运车辆实行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改装车辆、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行为,及时公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
五、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步推进,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敲诈勒索、违规收费、违反交通法规和秩序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要广泛宣传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运,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保障自身生命安全、财产权益,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宿迁市非急救转运服务车标识及喷涂要求
宿迁市非急救转运服务车标识及喷涂要求
一、图标说明
标识部位根据实际分别置于转运车车尾、车身两侧,具体位置根据车型而定。
二、文字、标识内容表
侧面 |
上 部:2条横向细反光带 中 部:非急救转运社会服务车+1条斜向粗反光带 前车门:非急救标识 前 盖:非急救标识 |
车尾 |
非急救转运社会服务车+1条横向粗反光带 |
标识字样大小根据图例标识尺寸统一制定;标识字体:绿色标宋。
三、反光带及车身主体颜色
反光带总体要求:既能起警示作用,又显简洁、美观,宽度:粗反光带为15cm;细反光带为10cm,颜色:绿色。车身主体颜色为白色。
四、非急救标识
非急救标识主体为圆形,外圈绿底白字,内容为“非急救转运社会服务车”,内圈白底绿色图案,图案为双手托举爱心,双手象征关爱、帮助和温暖,爱心象征诚心、贴心、暖心。整体寓意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为市民提供绿色、便捷、安全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提升市民获得感。
非急救标识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总体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