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各功能区村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现将《宿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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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水利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集体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帮扶、赞助、捐赠资金等,组织实施的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市政建设工程、交通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亮化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等经营性和公益性新(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经村集体商议、公开公示后,直接组织施工或委托施工,报乡镇(街道)备案;单项工程投资造价6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最低限额标准,若有变化同步调整),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要围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遵循依法依规、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等原则,开展项目评估,做好项目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完善立项审批手续,属经营性项目要做好市场预测,确保不会导致村集体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依托“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苏智农经”平台)和“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平台)管理,实现立项审批、交易流程、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指导、镇级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级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库管理系统并指导、推动县级有效使用和及时完善;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管,并在市级部门指导下及时更新造价库;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村集体负责本村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批
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苏智农经”平台进行立项审批,全过程留痕。
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资规、住建、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按规定进行报批,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
2.村集体在广泛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村级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形成项目实施书面决议(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方式、投资额度、筹资方案、实施时间、招标方式等内容),根据工程类型报乡镇(街道)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可行、项目效益是否平衡、村集体负债是否可控等。通过审查后履行所在乡镇(街道)审批流程,再经村务公开栏及“苏智农经”平台同步公示,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预算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托造价库生成工程造价,作为项目预算的最高限价(工程税费另行计算)。县(区)住建、水利、交通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常见的村级小型简易工程梳理细化施工工序清单,根据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编制价格合理、参考性强的“参考价明细”,确定不同工序综合单价,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造价库,并按职责分工动态调整。
第九条 项目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利用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严禁故意降低工程造价、“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工匠名录库中的个体工匠,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1.县(区)、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在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名审核管理、交易竞价、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缴款退款,全流程应遵循省产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招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行线上招标,实行全程不见面招标。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10万元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预算金额10-60万元的,在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向乡镇(街道)申请,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供招投标相关服务。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制度,确保抽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乡镇(街道)应根据项目需求规范评标专家抽取,严格审定评标小组成员,实现评标专家抽取公平、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应抽取乡镇(街道)相关对口业务人员以及熟悉村级工程业务流程及技术规范的人员作为评标专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评标。
4.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乡镇(街道)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备案。工程预算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应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证期限,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在质保到期后,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退还。
5.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招标文书、工程监理等有偿服务,都应在乡镇(街道)审核、监督下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上传至 “苏智农经”平台。
6.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性、零星工程项目按照区域、工程类型等分类,以年度打包方式统一招标,标段暂估价应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建设和监管
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执行,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村集体、第三方监理机构及基层群众四方监管,形成工程质量监管问题清单,以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工程预算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3.村集体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议,乡镇(街道)对辖区内10万元及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质量评议,质量评议重点检查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按图施工、施工工艺、工程量、材料规格、材料质量、业务技能等,作为工程返修、项目验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必须按“先批后变”的原则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1.对确实有必要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建筑材料更换或工程量增加等事项,施工单位要就每一个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逐一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未办理变更确认手续擅自变更施工的,对应部分工程不得结算。
2.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或1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讨论同意后,就项目变更部分办理工程签证,报乡镇(街道)备案。
3.涉及结构安全的、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含)或1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调查、签字确认必要性、合规性后,就项目变更部分签订补充合同,方可继续实施。
4.变更超过合同价20%的,需重新发包。如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不可分割,经乡镇(街道)确认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发包原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
乡镇(街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谁验收、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村集体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村集体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组织设计、施工、第三方监理机构、乡镇(街道)相关业务条线人员、村监会、党员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合同要求、变更签证单、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验收小组全体在工程验收表上签字,出具验收报告,并在“苏智农经”平台、村务公开栏同步向群众公开验收报告及结果。前款第十条规定的质量评议结果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3.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事项,出具《不合格事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
4.工程复验。施工单位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后,乡镇(街道)要对整改结果组织复验。
第十三条 项目决算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资金结算。审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
1.合同总价1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审计,项目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执行。
2.合同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项目决算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在15日内通过村务公开栏、“苏智农经平台”等途径进行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
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各地村级资金支付标准及程序支付。
1.未通过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2.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前,项目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实际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决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依据项目审定价支付尾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需向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提供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根据不同进度附立项审批材料、造价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通过中标人法定银行账户转账结算。村集体自建工程的采购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正式发票并附物资采购明细表,由2个以上收货人签字方可入账。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公开,重点是实施方案、招投标情况、竣工验收、决算审计、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各种结算明细清单等情况。公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苏智农经”平台公示,其中工程立项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得少于3天,招标结果公示不得少于3天,工程验收公示不得少于3天,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方案提出、各类会议纪要、立项文本、项目审批、工程预算、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投诉、施工联系单、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现场监督记录、质量评议记录、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审计资料等全部资料,由所在乡镇统一集中保管。
2.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形成资产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形成资产卡片,进入资产台账,纳入资产档案管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回避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机关干部、村支两委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和具体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投标;不得违规干预插手、承接或变相承接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八条 健全信用档案。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配合、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反映、履约状况等情况建立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工程招标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资金出现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内容,如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的,从其规定。现行有关专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特别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