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15项制度的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1-00144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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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15项制度的解读
2021年7月26日,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以宿政办发〔2021〕25号文件形式印发了《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宿迁市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制度》《宿迁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等15项制度。这是我市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国家级试点中的具体成果和措施之一,是推进政府信息“优质公开”、破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制度不全、边界不清、程序不明、实操不能、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等难题的具体体现。现就该15项制度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自2018年起,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省级试点的基础上,启动了国家级试点创建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机制是试点项目明确的创建目标之一。在省级试点工作中,我市就在对原有的11项制度机制进行修订基础上,结合实际,新创制了3项制度,初步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国家级试点工作开展初期,我市立足高标准高站位对14项制度进一步作了修订,并丰富完善为15项制度,进而再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试运行。期间,结合试运行情况,多次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11月,宿迁市政府办公室结合试运行情况再次以便于实操化为导向作了修订。2021年上半年,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委、市保密局、市公务员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第三方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标准化研究所以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可考核为导向,对15项制度做了最终修定并于2021年7月26日印发实施。
二、15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15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涉及了一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制,而且对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进行了规制,不仅有对公开审查、公开属性认定、信息发布、公开协调、动态调整、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等方面的标准化设计,也有对公开查阅场所管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依申请公开办理、台账管理、公开培训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还同时建立健全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过错责任追究、投诉举报办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尽可能做到了全流程、全过程、全要素、全渠道、全方位,实现了制度管人、流程管事,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运行提供了有力地制度保障。
三、十五项制度的编制依据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在编制该15项制度时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信访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兼顾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的基础上,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并充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做到每一项制度及其条、款、项的设计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量、有据可考。
四、如何保证十五项制度落地实施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市将该项工作纳入了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在其中的政务公开考核项中予以量化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