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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27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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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3年6月14日经六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政策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江苏省实际,省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一方面,《保障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安置人员具体产生办法和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原《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废止,我市2013年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和今后的现实需要。为此,根据省政府《保障办法》内容和要求,参照其他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牵头起草我市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文件。

二、《实施意见》制定过程

市人社局于2022年1月起开始对《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2022年,先后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市领导专题会办等。近期,就核心条款再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及市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实施意见》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完善后,形成此审议稿。审议稿已于2023年6月14日经六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政策目标

将《保障办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1、确定保障对象。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被征收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并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2、确定安置人员。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当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法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3、确定社会保障基准日。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4、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5、完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细化基础工作,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引导被征地农民作出有利选择,书面确认将安置补助费以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6、落实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落实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7、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各县(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返还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返还办法。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9、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一次性退返个人分账户余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10、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11、保障对象死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保障对象死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