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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高水平打造“电商名城”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44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其他
发布机构 宿迁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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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水平打造“电商名城”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电发〔2021〕19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22〕8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6月14日召开的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特制定该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二部分为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电商名城”的建设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并从规模总量、创新示范、要素市场、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要求。

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主要包括4个方面13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高质量推动产业集聚。加快电商产业载体建设,编制“电商名城”建设规划,构建“1+5”电商集聚区发展格局。对参加国家级、省级综合评价达A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做强宿迁电商产业园区,支持宿迁电商产业园区以打造数字经济中心为引领,建设宿迁新经济业态发展示范区。对公共服务载体建设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加强合作提升集聚水平,对公共品牌授权企业超过30家且当年授权产品网络销售累计达3000万元的,每年给予品牌运营主体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服务本市电商企业15家以上、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聚焦电商主体,高标准激发产业动能。加强电商企业培育,对年开票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的纳统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开票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纳统电商企业,按其实物网络零售额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00万元。做强做优平台经济,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15%以上,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大电商招引力度,对电商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三是创新业态模式,高品质促进产业融合。推动电商直播加快发展,对新建的矩阵直播间和电商直播基地,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补助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加快跨境电商突破发展方面,对来宿新设跨境电商企业或区域性总部,且首个经营年度内跨境电商进出口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扶持;对新增跨境电商进出口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进出口额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对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1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在培育跨境电商生态方面,对为我市2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且进出口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经营扶持。推动数字消费提质发展,对社区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平台当年网络销售额2%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是完善配套体系,高要求夯实产业基础。支持电商人才联网强市,对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电商人才,享受最高不超过3500元一次性相关培训项目补贴。对经认证的电商讲师,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人的资金支持。扎实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投资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快递处理中心(云仓)的企业,按照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提升电商公共服务水平,对在本市举办的电商公共性活动,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电商企业组团参加专业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扶持,单次展会最多支持30万元。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要素保障、考核评价、规范发展”等4个方面进行保障和支持。

另外,为更好推进《若干措施》落实,以附件形式,对2024-2026年全市电商产业发展目标进行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