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3-00579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3〕46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办发〔2023〕46号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docx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及其他相关困难群体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30元,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672元提高至9828元,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2164元提高至2214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提高至155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类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手中。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