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250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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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修订政策依据
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出五项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对照《意见》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结合2023年12月份江苏省大气办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大气办〔2023〕7号)相关要求,对《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19〕23号)(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及目的
《预案》是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的重要要求;是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表现。《预案》自2014年起实施,期间于2016年、2019年分别修订过一次。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地按要求积极落实,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应急管控力度,建立健全了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优良天气比例由2013年的61.4%改善至71.5%,PM2.5浓度由74.2μg/m3下降至39.8μg/m3。
但近年来,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叠加逆风、静风等多发性不利气象条件,我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仍发现许多不足。因臭氧污染造成的污染天气比例上升势头猛烈且多次出现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绿色呼吸”要求,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影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江苏省大气办相关要求,在参考上级部门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完成了《预案》的修订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优化预警启动基本条件
结合近年来空气质量预警启动条件和实际阈值,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把预警启动基本条件由“AQI大于200”调整为“AQI大于150”,并删除SO2指标(原启动条件是“监测到市区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例:原来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是“经监测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PM2.5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修订后为“经监测预测,未来日PM2.5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或日PM2.5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持续48小时以上”,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修订后,具体预警条件是:“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调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修改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
2.增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原指挥部19家成员单位基础上新增市商务局、市通管办、市供电公司等3家单位。职能分别是:市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市通管办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市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煤质好、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补充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包括:增加了市发展改革委“对能源保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的职责描述;增加了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学生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的职责描述;增加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墙涂刷施工作业的监管”的职责描述;增加了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各地强化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的监管”的职责描述;增加了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的职责描述等。
4.新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每季度末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清单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
(三)完善应急应对响应措施
1.完善企业绩效分级减排。在原有“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调整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严格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新增涉VOCs应急管控措施。倡议性措施方面: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强制性措施方面: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交通标识刷漆室外喷涂粉刷、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企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汽油作业。
3.明确将“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列入应急响应措施。即在Ⅲ级应急响应中为倡议性措施,在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中将“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纳入强制性措施。该措施明确纳入,有利于推进我市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保障能力,安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