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565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电子政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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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县区(功能区)、市直有关单位等的意见建议,并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七个部分。
一是明确公开主体。全市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其他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公开范围。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等。
三是明确公开方式。以主动公开、长期公开为主。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内容的,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途径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公开渠道。各地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门户网站设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提供平台支持。
五是明确完成时间。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是明确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为主。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是明确工作要求。各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切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