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571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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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食品小作坊作为群众日常饮食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系民生。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江苏省人大发布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出台《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登记部门及职责、登记证办理流程和证后监管等内容。
第1-5条: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食品小作坊定义、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职责,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做到“一坊一证”。
第6-9条:主要说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与受理流程,需要符合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10-13条:主要说明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后的审查与决定事项。一是明确现场核查的人员、内容和程序。二是明确作出登记决定的时限。三是规定审查决定与发证时限。同时规定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四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14-15条:主要说明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管理。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16-26条:主要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撤销、注销等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及后续监管要求。
第27-28条:声明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材料和登记证领取的便民措施及《办法》实施时间。
三、特色亮点
《办法》优化了服务举措,简化了登记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限,登记过程更加高效便捷,同时对优化服务后的监管也作出了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周围环境、食品加工设备布局和食品加工工艺流程仅需提供书面说明就可以了。
(二)对变更登记的,除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外,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延续登记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作出登记决定的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证时限,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均远低于法定时限要求和本省其他地区规定。
(四)申请人无法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网络等方式提交。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邮寄方式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五)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在登记证延续后一个月内开展获证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现场生产条件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县、区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