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635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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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11月以来,我市参照《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先后出台了《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21〕45号)、《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管理流程规范(试行)》(宿政办发〔2022〕44号),相继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市直部门首席数据官和超级数据员队伍,形成了联审会商机制,对部门申报的143个建设类项目、167个运维项目、100份合同开展评审并出具意见。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分散建设、难以共享、网络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持续好转,但仍存在项目统筹集约建设水平不高、立项调研论证不充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足、未形成有效闭环等问题。
前期,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保密局等部门,调研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经过多次交流讨论,形成《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下旬,本轮机构改革成立市数据局后,市数据局又结合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征求了县区(功能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意见。6月下旬和7月上旬,市数据局再次组织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征求意见,在充分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区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7月30日经市政府六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与原《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比,从侧重新建信息化项目过程管理转变为从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的角度出发,强化对已建和新建的全量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在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统筹管理、集约共享、建设方式、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调整和细化,分为9个方面,共40条细则。
(一)关于总则。《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突破原有政府和党委群团信息化项目范围,将涉密项目、国企项目也纳入管理范围,除新建信息化项目外,已完成建设的各类存量信息化项目也全部纳入管理;提出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会商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加了市楚润数据集团相关职责分工等。
(二)关于统筹管理。明确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市数据局统一扎口管理,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常态化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系统清理整合等工作;建立信息化项目监测机制,对已建成运行的项目每月进行监测,对运行不正常的系统强制淘汰退出。
(三)关于集约共享。按照“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底座、统一平台、统一归集、统一标准、统一运营,加强信息化项目数据要素管理,建强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打造全市公共数据智慧中枢和统一底座;通过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要素管理;强调数据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实行统一归集,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自建系统在宿迁市域范围内运行产生的公共数据和上级部门回流数据,以及与项目配套的可产生数据的摄像头、传感器、遥感、物联感知等硬件设施产生的数据;推动信息化项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系统、数据、业务互联互通;明确市级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由市政府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主体统一进行运营。
(四)关于项目申报。明确了新建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对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跨部门信息化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项目申报扎口管理部门。
(五)关于项目审核。明确了项目审核流程,包括入库登记、方案预审、预算审核、清单管理、实施前审核、立项审批等六个步骤,细化了审核的重点环节和限额标准。
(六)关于建设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方式和变更情形等内容,市级信息化项目由原来的分散实施调整为原则上项目统一纳入集中实施,涉密项目及上级部门垂直开发部署的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七)关于验收运行。明确了项目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前试运行时限规定、验收申报流程、验收后资料备案规范、竣工后资产登记管理、项目管理运维要求、项目退出情形等。
(八)关于监督评价。提出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方式,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联动,常态化开展审计监督等,明确已完成建设的存量信息化项目每年提交运维服务情况报表,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信息化项目开展专项绩效评估。
(九)关于附则。明确县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办法》施行后,《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