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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4-00817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文日期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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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市政消火栓是灭火救援中使用最为普遍和基础的消防水源,在公共消防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发展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需求不断增加,为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切实提升全市城乡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办法》为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门成立起草小组,拟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先后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立法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起草完善《办法》,期间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及建议4条,全部予以采纳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并于926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内容。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等应当纳入城乡消防规划,并与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对市政消火栓补建、改建拆除迁建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条)明确了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细化了供水单位的具体维护管理职责和维护要求。

第四部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特殊情形要求,明确了有关市政消火栓的保护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第五部分(第十六条):明确了例外情形,对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街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天然水体、水井或者人工水池、水塔等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最大限度的确保灭火救援工作需要

第六部分(第十七条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处罚条款,以及其他违反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