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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647 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1-27
文号 宿政办发〔2023〕50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办发〔2023〕50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宿迁市区范围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进行评价与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四条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和专家协助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三先三后”运行机制,即“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评审范围:投资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一)市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八条 评审内容:

(一)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竣工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第九条 评审方式包括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

(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结合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制定年度项目评审计划;

(二)根据年度项目评审计划和项目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申报项目评审;

(三)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委托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

(四)建设单位及时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线上报送具体审核资料,评审中心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评审;

(五)评审中心完成初步评审工作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中心向市财政局委托业务处室提交正式评审报告。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指导评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二)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时申报评审项目;

(三)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中心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意见,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  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评审计划,实施或组织协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建立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防控评审风险,保障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在规定时间向委托业务处室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对协审机构协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报年度协审费用。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投资评审;

(三)按要求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报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评审效力

第十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执行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依据之一,是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评审。概算调整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对调整部分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章   

第十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缓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  协审机构和专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其协审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协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申请书


附件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申请书

建设单位

(盖章)

代建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评审项目

(子项目)名称

评审金额

(万元)

项目情况简介

项目批准情况

资金来源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市区财政共建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PPP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项目评审计划

□年度评审计划内项目           □评审计划外项目

评审内容

估算审核 □概算审核 □概算调整审核 □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代建单位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电话/手机

代建单位联系人

电话/手机

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意见盖章     

经办人:                   

  长:                   

         

  

市财政评审中心意见盖章

经办人:                   

                     

注:1.项目送审时,项目名称按市发改委立项文件内容填写;评审金额按实际需评审金额填写;如项目划分不同标段,请在项目情况介绍中予以说明。

2.项目批准部门填写说明:如批准部门是发改委的填列发改委批准文号。

3.项目送审资料需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编制单位印章,以及编制单位相关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