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宿迁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以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3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政发〔2015〕1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6日,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