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0〕1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发〔2015〕198号)同时废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为2002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市政府发布且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10〕21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