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8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政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