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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市本级9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4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要求,为进一步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设定的92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变相提供,证明事项开具单位也不得再开具相关证明(市外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经核实后,按照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文件与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政务管理和服务不出现“真空”。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调查核实、书面承诺以及信用惩戒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取消证明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通过“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及时纠正查处索要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提高证明要求等行为。对国家“政务服务举报投诉平台”和“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等反馈、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国家、省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切实解决问题。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完成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工作;确有困难的,最迟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区要在清理本地区设定证明事项基础上发布取消和保留清单,并于2018年年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附件:宿迁市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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