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同意宿迁学院逐光而行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 ||
索引号 | 570316779/2024-00055 | 分类 | 重点工作 其他 函 |
发布机构 | 市残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残联发〔2024〕10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9号:关于同意作为逐光而行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pdf | ||
时效 |
关于同意宿迁学院逐光而行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申请逐光而行服务中心(发下简称中心)成立登记并由我会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经研究,我会予以同意。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宿迁学院逐光而行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涵盖残疾人及其他社会群体就业咨询、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工作,可以承担政府等部门委托的相关服务项目,可以开展社会工作调查和交流活动,可以开展志愿者服务等。该中心前期已做了大量有益的社会工作,目前依托宿迁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专业师资、广大的志愿者,可以很好地承担起业务范围内工作。经专家论证,中心正式成立民非组织可以实现团队的组织化,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 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
我单位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单位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在逐光而行服务中心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目前该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少,已分布在其他学院教师和学生党组织中。已要求该团队党员人数达到一定数目后,成立党支部。
(二)关于名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该中心命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要求。
(三)关于章程合规性的审查意见。该团队已建立了章程,明确了组织机构,达到合规性要求。
(四)关于资金及来源的审查意见。资金来源于发起人周明栋、沈颖、龚雯琪等自筹资金,其中周明栋占主导。
(五)关于该机构的场地、设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足以支撑其开展相应工作的意见。该机构的办公场地由宿迁学院无偿借用,位于宿迁学院双创街区北-2,建筑面36m2,机构配置了电脑等办公设施,聘请了专兼职人员。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审查意见。机构领导层为理事会,理事由中心部分师生组成,包括沈颖、周明栋、龚雯琪、杨久、马倩茹等五位。其中沈颖为法人代表,江苏沭阳人,宿迁学院本科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三、 关于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
我会作为逐光而行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