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1/2021-00092 | 分类 | 规划计划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1〕6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一、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1.《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报送时间:2021年3月
2.《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送时间:2021年4月
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报送时间:2021年10月
(二)政府规章
1.正式项目
(1)《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
报送时间:2021年4月
(2)《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2021年7月
2﹒调研项目
(1)《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报送时间:2021年10月
(2)《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
报送时间:2021年7月
二、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一)制定项目
1.《宿迁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报送时间:2021年3月
2.《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
报送时间:2021年5月
3.《宿迁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报送时间:2021年6月
(二)后评估项目
1.《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间:2021年7月
2.《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办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间:2021年7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送市司法局。方案要明确起草进度,落实人员责任,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承担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的责任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和项目草案。
(二)规范起草程序。起草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项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要求,严格履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程序。在具体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还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并对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立法联系点等在立法中的作用。
(三)注重宣传评估。立法项目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就立法项目主要内容,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以案释法、专家解读、政策问答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对需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评估,注意收集和整理评估材料,按照“一项一卷”的原则,将每项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材料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后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