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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000000001/2025-0032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告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7-07
文号 宿政规发〔2025〕4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规发〔2025〕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docx
时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57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调整后的禁止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市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天和南路、三台山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张家港大道、南京路、通湖大道、西湖路、科苑路、栖霞山路、蔡支线、环湖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上述规定的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本通告自20258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2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