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144/2020-00025 | 分类 |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0〕2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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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宿迁市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集中开展
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连云港市赣榆区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事故和镇江丹阳市兴兴光学厂“5·15”爆燃事故教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坚决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总量只减不增、小化工企业只关不整”要求,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意志,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坚决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小化工”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强力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任务
(一)突出排查重点。此次排查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纳入2017年“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名单属于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非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的;停产企业和闲置厂房非法储存化工物料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
(二)彻底摸清底数。以县区和功能区为责任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化工和疑似化工的市场主体清单,由供电部门提供所有动力电用户清单,组织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大排查大整治,彻底查清“五个有没有”:一是查清辖区内有没有属于“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中漏查漏报的化工企业;二是查清辖区内有没有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三是查清辖区内有没有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四是查清辖区内有没有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五是查清辖区内有没有利用偏僻地区、废弃养殖场、砖瓦厂等,涉及化工生产的、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
各地要聚焦“五个有没有”,将排查任务、排查责任、排查措施压紧压实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基础网格作用,上下一体、部门联动、重心下移,采取全面普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夜间用电量排查等多种方式,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同时对停产企业和闲置厂房“翻墙三查”,即查有无生产设备、有无堆放化工原料、有无私拉乱接电线或水管等,逐村(社区)、逐企(单位)、逐户“过筛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明确处置措施。各地要建立清单台账,对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处置、强力整治。一是对排查中发现应列但未列入2017年全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要依法立即关闭。二是对非化工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立即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以及停产企业、闲置厂房非法储存化工物料的要坚决实施“四个彻底”整治,即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坚决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召开市有关部门、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三级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统一思想,部署任务,明确要求。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20日至6月底):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分别建立清单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底):对排查出来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份):县区(功能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居(社区)的排查整治结果复核确认,市政府组织验收抽查,对数量多、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专项督查。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负主体责任,落实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各乡镇(街道)和县区(功能区)主要负责人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对本次排查和整治结果负责,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层层上报,最终由各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备案。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由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甄别确认。
各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统筹各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关停以及善后处置工作。各地安委办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查摸底,指导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及时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作用,警示曝光非法违法行为,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小化工”整治专项行动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工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化治办”的职能,把“小化工”整治专项行动与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工作向基层部署推进,特别要加强已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工信部门和应急部门要加快推进危化品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加快实现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积极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严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化工相关市场主体名单,供地方政府排查摸底,并依据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消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融入专项行动,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全面做好相关保障和配合工作。纪委监委机关要针对“小化工”问题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力度,同时注重加强专项整治行动本身的作风建设,以过硬作风取得过硬成果。政法委要协调政法机关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注意查处违法违规“小化工”背后的黑势力、保护伞,注意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基础网格作用,发动基层网格员力量协同配合开展好拉网式排查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督导组负责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推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的负责人总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地要高度重视,各县区(功能区)负主体责任,落实在镇村。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采取“以村居保乡镇、以乡镇保县区、以县区保全市”的方式,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二)严肃追责问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问责。在整治过程中,对非化工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法人代表,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负责人,要依法从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市级验收抽查、省级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将依据《宿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防次生事故。各地要高度重视关闭、停产“小化工”企业后续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处置方案,开展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处置,坚决杜绝因设备拆除、物料处置引发的次生事故。
(四)加强检查督导。市、县两级派驻安全生产督导组近期要把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督导重点,深入镇村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整治进展,检查突出问题,压实整治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第一时间在新闻媒体公布排查整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广泛宣传发动,讲清“小化工”的严重危害,明确从事“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全市范围掀起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小化工”的高潮,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六)探索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