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563 | 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电子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4〕39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办发〔2024〕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docx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公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全市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其他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范围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包括本单位机构职能、岗位职责、民生决策、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以及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收费项目等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等。
三、公开方式
以主动公开、长期公开为主。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内容的,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途径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四、公开渠道
各地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门户网站设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提供平台支持。
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还应当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要注重与本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通过公告牌(栏)、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便民服务点、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信息公开更加灵活多样,贴近公众、便民利民。
五、完成时间
1.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2.其他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监督方式
以向各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为主。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切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确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清单的备案和审查;要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好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要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各市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要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2.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机制,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要做好拟公开信息的梳理、收集、审核、报备、录入、发布等工作(暂不具备录入、发布信息条件的,拟公开的相关信息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录入、发布),并常态化更新运维;要编制发布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要加强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公开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对有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长效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全过程,切实解决与社会和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3.市政府办公室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纳入2024年度政务公开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XXX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清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XXX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和标准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责任部门 |
公开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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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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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1. 公开内容和标准
1.1依据本单位职能,梳理该事项各个流程环节产生的所有政府信息,梳理到最小颗粒度事项,能明确文件名称的应当具体到文件名称,以1、2、3……形式逐条列出。
1.2现有公开目录中没有明确包括信息事项的,应在其他公开事项中进行补充。
2. 公开依据
2.1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遵循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遵循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没有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可以借鉴参考以上文件。
2.2该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包括本领域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可在本领域履行职能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中使用关键词“公开”、“公布”、“发布”、“提供”进行检索,确定本单位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2.3公开依据需定位到条、款、项,忌全文引用。
3. 公开时限
3.1公开起始时限是信息制作、获取或者变更之次日起。
3.2一般以长期公开为主。
3.3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有相应要求或有承诺时限的应执行具体要求或承诺的时限。如: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