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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278 分类 市政府文件   社会保障    意见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6-30
文号 宿政规发〔2023〕4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规发〔2023〕4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规定,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确定社会保障对象

(一)确定保障对象。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被征收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并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确定安置人员。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当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法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确定社会保障基准日。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二、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四)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五)完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细化基础工作,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引导被征地农民作出有利选择,书面确认将安置补助费以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六)落实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健全社会保障方式

(七)推进全面参保。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强就业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九)兜牢生活底线。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十)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各县(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返还办法。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十二)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一次性退返个人分账户余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十三)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四)保障对象死亡个人分账户处理办法。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五、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组织

(十五)强化政府和部门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十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和业务经办。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做好新老社会保障标准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202231日至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期间新征收土地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63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