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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MB1654348/2023-00127 分类 社会救助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3-11-17
文号 宿退役军人发〔2023〕2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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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政社办)、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39号)、《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省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动态调整部分从202371日起执行。各地要抓紧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中央标准,按中央标准执行。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县(区)财政解决。从202371日起执行。

三、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从202381日起执行。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12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承担50%。从202381日起执行。

五、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承担50%。从202381日起执行。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七、对具有双重或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高的一类优抚金标准。

八、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夯实工作基础,加大督查力度,扎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确保抚恤补助等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宿迁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3111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