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本行查阅等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业务工作类、其他事项类。
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suqian.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宿迁市洪泽湖路764号515室)查阅,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为:0527-84313017。
本部门还将采用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部门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的,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部门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务公开申请。需获取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0527-84313017,电子信箱为sqrh3016@126.com 。通信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64号。
(二)提出申请
向本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uqian.gov.cn/;填写完毕后,发送到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电子邮箱:sqrh3016@126.com。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个人征信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527-84313025、84313619)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部门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27-84313068,邮政编码:223800,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764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地方政府监察机关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举报或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