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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69760234/2021-00060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1-08-11
文号 宿住房公积金〔2021〕31号 关键词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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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

现将《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811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科室、所属各管理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大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接受奖励(奖励给个人的除外)、捐赠或调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档案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安全生产设备、体育设备等;

(四)办公家具、用具及装具,包括台、桌、椅、沙发、文件柜、保险柜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一)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科室、管理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实物具体保管、维护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审核固定资产配置,重点审核资产配置数量是否超限、价格是否超标以及配置必要性;

(三)负责固定资产采购;

(四)制定汇总统计固定资产台账;

(五)依申请做好资产调拨、转让、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相关手续;

(六)定期组织盘点,并对盘点结果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财务科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化的账务处理;

(三)对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四)配合办公室做好调拨、转让、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的报批和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监察科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中心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等管理工作过程性监督;

(二)定期开展固定资产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固定资产,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二)在固定资产上逐一张贴标识卡,注明物品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等信息;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登记资产变化情况;

(四)定期做好资产盘点,并严格落实中心盘点处置意见;

(五)负责本部门人员离岗前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办理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各科室、管理部需新增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由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见附件),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根据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上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因情况紧急,当年确需购置且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新,比如防疫、消防设备等。正常更新的电脑、电子产品等一律实行先交旧后领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监察科,按照中心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统一采购、验收。对属于计算机信息设备的,应会同信息科共同验收;验收单件价值达5万元、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理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调货或退货、索赔。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验收合格的资产交付使用人,录入固定资产台账,办理交付手续。资产使用部门收到固定资产应及时张贴固定资产标识卡,做好各自台账登记,并明确资产使用人及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凡上级给予配备的设备、接受捐赠等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登记管理,严禁私自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注意维护,遇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维保、处置。

第十五条 人员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原来岗位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对接办公室、财务科做好资产交接。资产移交后,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交流换岗,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等通用资产实行物随人走原则管理,台式电脑、打印机等公用或特定岗位专用的资产实行物随岗定原则管理。未调整相关资产信息的,原资产使用人仍为该资产负责人,对该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多余或闲置资产应及时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优先调配存量资产解决。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盘亏等。固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形态保持完好或基本完好,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采取报废方式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采取报损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具体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报《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同时将报废、报损的资产移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报废、报损的,须经信息科鉴定并出具意见;对单件价值达5万元、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经中心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单次达1万元须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四)办公室对批准处置的资产进行公开处置、调整资产台账,财务科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实现的残值收入,及时上交财政;报废、报损的硬盘以及存储设备统一交信息科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八条 每年由办公室牵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损坏或已到报废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置。对达到报废期限,仍然可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报损;对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盘盈的资产,应明确使用人及保管责任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筹负责并办理交接手续,财务科做好相关账目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丢失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由办公室、监察科、财务科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将固定资产外借的,责成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等价赔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附件: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申请部门:                                  

序号

涉及类别

      

1

2

3

.....

办公室审核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涉及类别分为信息化产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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