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4日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宿迁市烟草专卖局(http://js.tobacco.gov.cn/col/col485/index.html);
同时,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 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宿迁市人民大道6号 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收),邮政编码:2238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在线申请
申请人进入“宿迁市人民政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 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传真号码:0527-84389007。
(二)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或者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及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它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投诉,监督投诉电话:0527-84389049。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45。还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微信或APP)江苏12345在线投诉举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