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3-00297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3〕26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办发〔2023〕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doc |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能力,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二)科学有效。全面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三)公开公平。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标准、流程、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协同共治。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重点监管任务
(一)排查整治市场主体。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1.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2.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主体,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对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主体,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4.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二)规范管理运营秩序。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当事双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管理权责、妥善处置纠纷。
1.确定统一接口标准,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将视频信号接入县、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2.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人员进出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紧急呼叫记录、异常事件报告等原始资料。
3.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民政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服务等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双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5.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功能设置、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对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7.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备案,遵循自愿原则,对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严把准入标准,严查违规行为,严格动态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在巩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继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停止使用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消防救援、住建、公安等部门摸清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状况,抓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建立消防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次受到处罚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采取强制措施。
3.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测。
4.会同卫健、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产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所有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组织计划、监督检查、隐患记录、整改、验收、统计查询等,应使用“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进行,实现全过程在线闭环管理。
(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民政部门会同人社、卫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服务人员等)培训力度,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1.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2.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特种设备操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
3.加强养老护理员岗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4.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内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五)加强涉及资金管理。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监管、医保等部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依法查处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2.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3.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4.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不得将医保基金用于支付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项目。依法查处诱导住院、虚假治疗、过度检查、超期住院、免费保养等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六)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应急管理部门。
2.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组建志愿消防队或设立微型消防站;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自然灾害等应急知识宣传和1次应急消防演练。
3.养老服务机构应全面落实《江苏省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指南(试行)》(苏民养老〔2021〕3号)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防控措施。
(七)严格服务退出监管。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原因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四、监管方式方法
(一)加强常态化监管。市、县(区)及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管理服务、食品卫生、设施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工作现场检查。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下放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实现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
(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养老服务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提高双随机监管规范化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时动态维护管理。依托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对外公示。
(三)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或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四)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养老数据资源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省“金民工程”、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系统,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依法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共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五)注重标准规范引领。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工程,将服务安全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工作。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有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和协同监管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依据省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提升监管能力。鼓励各县区建设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加大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力度,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的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等内容,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