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760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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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解读
经市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十四届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已经正式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框架机构
《条例》共有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保障、第三章集聚与融合、第四章规范与管理以及第五章附则,法规条文共计四十三条。
二、主要制度设计
条例的制定紧扣宿迁“电商名城”建设要求,围绕电子商务产业的促进保障、集聚融合及规范管理等各个环节,着力完善宿迁电子商务产业法规制度,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产业作为宿迁战略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的重要作用。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1.产业发展规划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县(区)商务部门可以根据该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条例第八条)
2.电商公共服务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主体参与电商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主办、承办或者参加各类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活动,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条例第十条)
3.专项资金支持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相关专项资金,依法支持电子商务及物流、仓储、金融支付和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的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4.产业人才保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专业人才。(条例第十六条)
5.电商品牌培育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主品牌建设,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给予指导和帮助。鼓励使用区域电子商务公共品牌。(条例第十七条)
6.网络数据安全制度。网信、公安、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7.电商产业集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支持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8.电商与物流融合发展制度。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融合发展,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加快物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
9.电商与特色农业融合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电子商务与农村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供应链、运营服务和支撑保障体系。支持农村居民利用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10.电商与制造业融合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引导制造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制造新模式。(条例第三十条)
11.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国(宿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功能集成。引导和支持传统外贸经营者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2.规范化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加强产品质量、数据合规及安全管理,落实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条例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