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328 | 分类 | 市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告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规发〔2025〕4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规发〔2025〕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docx | ||
时效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调整后的禁止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市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天和南路、三台山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张家港大道、南京路、通湖大道、西湖路、科苑路、栖霞山路、蔡支线、环湖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上述规定的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本通告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