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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 570316779/2024-00063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残联 发文日期 2024-07-30
文号 宿残联发〔2024〕1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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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县(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政社办、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制定《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苏残20231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迁市教育

宿迁市民政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730



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

为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苏残20231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2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康复服务对象

本规范所称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服务范围。

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首次申请康复救助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视力障碍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表述模糊不清、未注明需要康复类别的,县级以上残联应组织复筛复查。

疑似残疾的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评定。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

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鼓励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残疾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书(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

县级残联应与当地教育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仍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信息。

二、康复服务时间和形式

(一)服务时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基本康复服务活动应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按《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在机构内进行,年度基本康复时间不少于9个月。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31日。

(二)服务形式

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

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同步接受康复服务和学前(学科)教育。每月不少于20,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每天不少于1节课40分钟。

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家庭、幼儿园、中小学的托幼照料、学前(学科)教育间隙,到定点机构接受以个性化服务支持为主的基本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

低视力儿童康复服务内容根据低视力儿童实际需求设定,每月不少于8天(每周2天),每天1次不少于1小时。

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康复救助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多类别康复救助经费不叠加计算。

非全日制残疾儿康复救助经费标准按照各康复类别全日制救助标准的90%结算年度康复救助经费。

医疗类康复救助经费可按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

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救助经费低于最高救助标准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按最高标准结算。转介到异地(含外)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勤记录、评估报告、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康复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残联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转介到外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经费可以报销的形式按年度结算。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

四、康复服务流程

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由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

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及时转介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做到即审即康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外)残联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变更定点机构的,应终止与原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介,每年只能办理1次转训手续。

县级残联应与定点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合同,应明确相互责任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费用标准、考核、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内容。

户籍地县级残联应加强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服务质量的把控力度,建立合同监管、电话抽检、定期回访等工作机制,经费结算时应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原始康复服务档案资料,确保转介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定点机构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的残疾儿童人均建筑面积、师生(医患)比例确定每日最大康复服务人数,按比例接收残疾儿童;优先保障本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向当地残联主动报备异地转入的残疾儿童人数;不得承接非申报残疾类别的基本康复服务;不得拒绝服务对象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

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附件2),并在江苏省智慧残联信息化平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行系统中录入相关服务数据。

五、定点机构服务管理

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

残联系统从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机构、教育系统建有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民政系统开设有儿童康复专科或特教办学点的儿童福利机构、卫生健康系统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所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残联依据《宿迁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附件3)认定为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本规范评估细则要求。

按照谁购买(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残联应对定点机构内康复服务实施全流程监管,将所有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内容、效果纳入到对定点机构的年度评估中,不区分本地和异地转入的残疾儿童。

定点机构年度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

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向当地县级残联报备,并在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接受重新评估。

定点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其他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宿残联发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附件2: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

附件3: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附件4:宿迁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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