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1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发﹝2021﹞38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将同步调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本政策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方案自2024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宿政规发〔2020〕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7〕156号)同时废止。
本制度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宿迁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