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居民身份证换发
居民身份证补领
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同时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新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发居民身份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换发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换发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发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换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补领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补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迁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业务全市通办,本市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居民身份证未领取到之前,可以到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居民临时身份证。
申请领取居民临时身份证,应当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宿迁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